重庆大学北京校友会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北京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06-10 07:58 点击:3403 编辑:admin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北京校友会第二届理事(扩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重庆大学校友总会北京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BeiJing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英文简称为"BJACQU")。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重庆大学(含原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工程学院、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中央工校)学习或工作过的现在北京地区工作、生活的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母校的辉煌和校友事业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隶属重庆大学校友总会,受其指导和监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民族团结,促进教育、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九号院五栋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母校的优良传统与学风,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二)团结广大校友,增强友谊与合作;
    (三)开展与母校有关的学术、科研合作活动;
    (四)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纪念或联谊活动,协助母校开展校庆院庆等工作;
    (五)对本会发展有益的非营利性活动;
    (六)为北京地区校友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七)维持和开展本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热爱祖国,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会会员:
    (一)凡现在北京工作或生活,曾在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工程学院、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中央工校学习过的各类学籍学生和非学籍学生(含留学生)以及在上述学校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现在北京地区工作或生活,母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和访问学者,以及获得过母校名誉学位的人士。
    (三)本条第一、二款人员向本会理事会提出正式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注册会员,注册会员编入本会注册会员名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校友总会及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校友总会及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校友总会及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母校、校友总会及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母校、校友总会及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为促进母校、校友总会及本会的发展作贡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五)积极向校友总会会刊《校友通讯》投稿和北京校友会内部刊物投稿;
    (六)向母校提供教学和学术资料和办学资金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母校及本会形象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终止其参加校友会活动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理事会,会员代表根据学院和年级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至5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休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划和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
    (四)联系校友总会,讨论校友总会有关议案,执行校友总会决议;
    (五)推荐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以及其它须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下设4个职能部门,必要时设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及联络组的负责人的人选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提出,提交理事会决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会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具体组织本会的日常活动;(四)联系校友,沟通本会校友信息,协调解决本会校友的有关事宜;(五)处理本会校友来信,接待本会校友来访。各职能部门活动的记录和印发的文件或材料,均须复印或通过电子邮件送信息工作组备案。
    (1)办公室。收集整理校友资料和与校友会有联系的个人、团体、组织、企事业的资料;联系现有会员;负责起草、准备校友会新闻材料,更新校友会网页内容;帮助新到北京的校友与在北京校友联系;开展互助友好的公共关系活动;与各地区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组织校友会对外服务、联谊、互助或寻求支持募捐等活动;向校友会推荐人才;负责财务收支,并随时提供财务报告,向理事会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会员公布。
    (2)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本会与母校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双向联系和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整理、更新和保持本会会员在北京攻读学位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动态资料等。
    (3)专项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本会可成立临时的专门委员会,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从事具体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任职条件是:(一)有强烈的母校意识和热情,愿为本会的工作贡献力量;(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三)作风正派,为人诚实,在本会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除名誉会长外,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可在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报校友总会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调本会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活动;(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四)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资产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一)会费;(二)校友及社会捐赠;(三)母校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五)利息。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长及副会长每人每年1000元,常务理事及理事每人每年会费500元,其他会员会费依自愿缴纳,欢迎各位校友大力赞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人员由本会的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总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经费或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至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出于特殊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在报校友总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审查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北京校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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